借名购房,房屋归谁?斗门法院这样判→

现实生活中,借名购房一些购房者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房屋一方面可以规避“限购”“限贷”等约束,归斗但有时也可能出现名义购房人反悔,门法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或者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院样抵押等风险。判→近日,借名购房斗门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借名买房引发的房屋确权纠纷。

2011年,归斗54岁的门法老罗想在斗门购买一处别墅,但由于受银行贷款政策影响,院样其年龄无法申请20年的判→银行贷款。老罗与儿子小凯商量,借名购房借小凯名义购房,房屋由小凯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归斗别墅登记在小凯名下,小凯无须支付任何款项,首付款由老罗支付,每月的按揭款均由老罗存入小凯的银行账户,银行再从小凯的银行账户扣款。

2022年,小凯与妻子丽丽感情出现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丽丽主张该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老罗遂向斗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别墅为老罗所有,小凯夫妻须在抵押权消灭后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老罗名下。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案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应根据出资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情况认定。老罗就其主张的与其儿子小凯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房屋的首期款、按揭款以及物业费等其他相关款项实际上均由老罗支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对老罗关于其借小凯之名购买案涉房屋的主张予以采信。庭审中,小凯自认其与老罗达成协议,由老罗借用其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对老罗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小凯于案涉房屋按揭贷款清偿完毕且完成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老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丽丽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借名购房有风险,购房者需要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