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股份未披露6000万工程款纠纷诉讼

摘要: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天宝交易所关于对于何种诉讼该信披的股份工程规定存在模糊地带,规则宜作修订。未披

天宝股份未披露6000万工程款纠纷诉讼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徐超 大连报道

《华夏时报》记者日前获悉,露万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洲分公司(简称“珑达建设”)2014年向法院起诉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宝股份”,款纠002220.SZ)拖欠工程款计6000万元,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工程款。天宝

在法院受理并立案后,股份工程天宝股份并没有对此案件进行公告,未披2014年、露万2015年的款纠年报中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描述,也没有提及此案。纷诉证券业及法律界人士认为,天宝对6000万元案值诉讼进行公告,股份工程也是未披上市公司对投资者负责任的表现。天宝股份董秘孙立涛回应称,此案不属重大诉讼无需信披。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5月大连中级法院委托辽宁东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已完工程部分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2月15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涉案工程中已完工程造价为逾1.8亿。因为珑达建设对此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故这起债务纠纷至今未宣判。

根据本报记者从珑达建设获得的起诉书显示,由于被告拖欠工程款,而且数额巨大,有6000万之多,导致原告没有资金给工地上的工人发工资,以致于工人频繁上访,给原告的形象及声誉均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天宝股份则答辩称,原告只是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原告擅自停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工程款。

《华夏时报》查阅了天宝股份在遭起诉后的近年来相关公告,未发现有提及此诉讼,2014年和2015年的年报,天宝股份也是均称“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我为什么要披露呢?”孙立涛向记者回应称,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此案不属于重大诉讼,且没有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

天宝股份2014年年报显示,当年的净资产是17.64亿。“1000万和10%是两个并列条件,虽然案值很巨大,但的确不到净资产的十分之一。”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严义明律师表示,企业如果认为6000万的案子不属于重大诉讼,也有一定道理。但严律师也认为,如果从负责任的角度来说,进行公告更好。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交易所关于对于何种诉讼该信披的规定存在模糊地带,规则宜作修订。

记者另外获悉,珑达建设还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大连中院于2015年9月10日裁定冻结天宝股份银行存款3000万。不过天宝股份也没有对此信息进行过披露。